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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期企业可以享受的财税政策,都在这里啦!(创业省钱必备)
浏览量:2973 作者:润科小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6/08 14:01:01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截至2017年5月10日,我国针对创业就业
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
83项税收优惠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从今天起,小创将为大家按照企业
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阶段,
整理相关政策。首先奉上的是,
初创期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具体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
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2. 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

【优惠内容】
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4.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应纳税所得额: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

5. 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及优惠内容】
1.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6. 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1.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7.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8.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优惠内容】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重点群体参见第7条)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9.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0.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优惠内容】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1.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12.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
国家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免征企业所得税
 

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税收优惠

14. 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15. 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贷款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享受条件】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16.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签订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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