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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发生应税(增值税或营业税)行为时应开具或获取发票。会计法规定发票是企业记账的重要凭证之一,为此国家税务局颁布过丢失发票如何处理等的相关文件,自然发票也就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效单据之一。
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中,按目前的口径,截止2017年5月31日,如果无法获得账载支付费用的发票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即,只有发票才是税前扣除的依据。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营业税,各行各业都适5月31日用增值税;为了保证营改增顺利实施,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完善政策。但截至目前,并无相关的银行单据可以代替发票的规定。参照2011年34号文的第六条也不能确定银行单据可以认定为有效凭证。截止2017年,如果企业无法获取已支付给银行的费用发票,汇算清缴时此部分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要有明确答案。
银行费用票据涉及企业多,且银行开票量大,的确存在不能及时开票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为了避免纳税人风险,目前国家财税部门能否出台相关政策将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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