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需要以核定的名字开银行账户吗_义乌代理注册公司|义乌公司注册|义乌代理记账-义乌润科财务服务机构

官方微博       收藏本站| 联系润科| 网站地图

欢迎来到润科企业会计官网!
润科企业会计

润科企业会计

相关推荐
联系方式


浙江润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电话:15988592708

手机:18767934353

                       

企业QQ:2850995072  

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诚信大道-622号4楼                       



税务顾问
当前位置 : 首页 > 新闻中心 > 税务顾问
个体工商户需要以核定的名字开银行账户吗
浏览量:1697 作者:润科财税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0/10 15:30:31
财税问答小编已经整理好了,赶紧看看是不是你在困惑的问题吧?
Q
我们单位收到一张即盖了财务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请问这样的发票可以用吗?
A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即盖了财务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的发票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多盖了一个财务章目前没有政策规定不允许使用。


Q
公司支付生育险补贴给员工时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
公司为员工投保生育保险后,取得的生育补贴后支付给员工,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按生育保险规定转付给员工的生育险补贴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Q
向银行贴现票据支付的贴现息能否抵扣进项税?
A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向银行贴现票据支付的贴现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Q
个体工商户需要以核定的名字开银行账户吗,还是个人的就行?
A
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属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因为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本),同时填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等,需要以单位账户开户。


Q
就是同一辆车,同一个销售方,不同的日期,税率一张发票是3%,一张发票是9%,这是什么原因的?
A
通行费发票税率一般常见的有三档:3%、5%、9%。道路的性质不同税率就会不一样,公路通行的简易征收的税率是 3%。如果不选择简易征收,经营公路通行业务,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正常适用税率为 9%。

在线客服

客服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客服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咨询电话:
18767934353 15988592708